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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官方开户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2-01

  

  (2012年7月1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4年4月8日杭州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主任会议修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市人大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与组织实施,根据中央、省和杭州市局级以下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市委办发〔2014〕9号),结合市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人大机关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把服务中央总体外交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统筹安排因公出访任务,进一步促进地方人大与国外议会间的交流,加强多领域的合作,不断提高杭州的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予以安排,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照顾性出访和考察。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旅游、娱乐项目。

  第四条 因公出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外事工作有关规定,按照“精简、节约”的要求组团和选派人员。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安排与本人分管或从事工作无关的人员出国考察。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外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外事工委)具体负责市人大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组团计划的编制、出国人员报批、具体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六条 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草案)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没有列入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七条 市人大机关出访组团的人员组成,原则上由外事工委统筹安排。省管干部组团的,可以提出1—2名参团人员。每个出访组团总人数不超过6人,本机关人数不超过3人。企业负责人不安排随访。

  第八条 外事工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外办报送本机关省管、市管干部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以及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出访计划应当包括出访团组、人员总量、出访任务、时间、前往国家(地区)。

  第九条 出访团组应当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国家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2国,时间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十条 市人大机关各部门正职、副职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最新规定,按照部门正职领导干部1个任期内出国不超过2次或最高2年不超过1次,副职领导干部最高3年不超过1次的原则,实行最高限量管理。具体安排由外事工委负责协调,提出方案,列入市人大机关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市人大机关处级干部随团出访安排原则上服从工作需要, 由外事工委提出人选方案,征求有关部门领导意见后,列入市人大机关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 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要求,从严审核,加强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并严格按照批件执行出国(境)任务。

  第三章 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前要实行公示,要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于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果抄送市外办。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要切实采取措施,严肃查处。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外事工委会同出访团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出访团组成员护照申办、签证办理等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优先考虑费用合理、保障到位、服务顺畅、较有优势的出国服务机构承担出国(境)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率团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外事工委会同办公厅负责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市人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率团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其所在部门为主负责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章 护照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大机关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要求,开展护照管理工作。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护照应统一保管。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出国任务完成后,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交由市外办统一收存。外事工委应当在出国(境)任务完成后及时督促出国(境)人员上交护照(通行证)。

  第十九条 凡公费出国(境)的应当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市外办,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大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因公临时出国(境)的预算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控制经费规模,规范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强化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境)外经费使用规定,不得变通、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出资和补助,从源头上遏制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应当根据“勤俭办外事”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访活动,费用在机关出国考察经费指标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出访回国人员,应当在半个月内办理财务报帐手续。相关费用凭证需由出访团团长审核并签字。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报办公厅和外事工委相关领导审批。

  第七章 出访纪律

  第二十五条 出访人员要严格自律,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相互攀比,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访团组出发10日前,必须召开出访团组行前会。会议组织由外事工委牵头,出访团组全体成员和出国服务机构人员参加。会议由出访团团长主持,进行有关外事知识、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明确出访团组内部任务分工。

  第二十七条 出访团组应当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绕道增加考察项目,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除因航班原因外,出访团组一般不途经未报批国家和地区。赴欧盟访问,应遵守申根签证规定,只能在获发签证国入境,不得在取得一国签证后访问其他国家或改变出访路线。

  第二十八条 出访期间,出访团组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规章制度,不准携带机密文件,不准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不准参与非法活动。出访团组所参与和从事的活动,应当与考察目的相一致。团长对出访团组境外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九条 出访结束后,出访团组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送书面出访情况报告,并抄送外事工委、市外办和相关部门。出访情况报告由出访团组团长指定人员起草,团长审签。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市人大组团出访开展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外事违纪,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触犯法律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