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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官方开户机关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2-01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严格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管理的原则

  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办公经费

  机关所需物品(办公用品、设备和其它物品等)由办公厅行政接待处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机关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申领、申办和购置,办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规定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批次同类物资,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接待经费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规定》,严格审批,强化管理,按照对口、对等的原则,实行一事一报,事前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事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核表,报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用餐,协助安排住宿、用餐的应当按标准收取由接待对象支付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费报销须附公务接待审批表、消费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四、会议费

  参照杭财行〔2014〕96号《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办法执行。

  1、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2、会议分类及费用标准,会议主要包括:(1)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等规定,定期举行的全市性会议;(2)二类会议。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由部门主办,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3)三类会议。由部门召开,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负责人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二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三类会议

  200

  120

  80

  400

  由市人大常委会承办的全国人大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参照一类会议进行管理;  

  由市人大常委会承办的全国人大各部门所属的司局级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所属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参照二类会议进行管理。

  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3、会议费预算管理

  各部门要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市委办发〔2013〕104号)文件,严格会议前置审批,从严控制规模,加强经费预算管理。

  会议费纳入预算管理,要细化具体会议项目,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会议会期,一类会议按法定议程或实际需要确定会期,二类、三类会议会期按规定从严控制。

  一类、二类会议按规定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按批会流程及规定标准审批后,纳入相应单位专项会议预算。

  三类及其他非全市性业务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在其年度预算中解决。

  4、会议费报销

  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会议(培训)结算单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5、监督检查

  严禁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

  五、差旅费

  参照杭财行〔2014〕103号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1、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和富阳、临安两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2、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制度(附表2),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附表3)。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4、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上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主任科员及以下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5、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1)。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6、 公杂费,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7、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3)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4)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8、其他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六、出国费

  承办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培训等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和核算等财务制度,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七、福利费

  探望机关离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生病所购食品、保健品等列单位福利费报销,探望标准为每人每次150元,原则上由职能部门代表或探望对象所在单位代表一次性探望,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用公款安排重复探望。

  八、培训费

  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制定印发的《杭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杭财行〔2014〕51号文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