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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典型问题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1-12

  杭州市纪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组

     提醒式监督材料之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市委“30条意见”,扎实推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纪检组将部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整理,提供给大家参阅。望大家务必从以上典型问题案例中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提高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克服侥幸心理,增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相关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以身作则转变作风、树好形象。

 

  公款旅游典型问题

  1、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庞微等人公款出国旅游。2012年8月,时任市广电局副局长庞微(现任石景山区委组织部长)带团赴希腊、西班牙培训十天,违规增加出访城市,除进行2个半天的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用于观光旅游。调查期间,庞微退出公款旅游费用及其女儿的地接费用26149元,其他人员退还公款旅游费用108675元。市纪委分别给予庞微和具体承办人邓永斌党内警告处分。

  2、广西来宾市政协在课题调研活动中变相公款旅游,来宾市纪委给予来宾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庆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来宾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刁其疆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来宾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赵比练党内警告处分。

  3、海南省琼海市交通局组织公款旅游的问题。2013年9月,琼海市交通局以学习先进经验为名,通过旅行社分两批共组织63名干部职工前往山西省考察旅游,个别家属自费随行。期间,除半天开展业务交流外,其余时间均安排在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省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开展调查后,该局才收回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116550元。琼海市委决定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局长黄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局党组书记欧某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带队考察的局纪检组长马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参加考察旅游的副局长谢某、黄某和办公室主任何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大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徐圣龙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12月5日至10日,徐圣龙带领9名下属工作人员,以学习考察为名,赴河南、山西等地旅游,用公款报支相关费用合计39825元。市纪委给予徐圣龙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参与人员作出深刻检查并追缴全部旅游费用。

  5、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发改局2013年1月,以学习、考察为名,分两批组织职工赴外地公款旅游,共计花费70643元。经报批,海北州纪委决定给予海北州发改委副调研员、门源县发改局局长马耀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局长职务,追缴旅游费用。

  6、河南省新乡市民族宗教局公款旅游问题。新乡市民族宗教局以培训为名,通过旅行社组织市、县民族宗教局干部和分管民族宗教工作党政干部,共计56人分三批赴西藏和湖南张家界参观,参观项目除少数宗教场所外,其余多为旅游线路和景点。新乡市纪委分别给予市宗教局局长苏锡林、副局长王继红、纪检组长朱命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局长李如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副局长平军伟行政警告处分。

  7、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借组织学习考察之机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11月23日至12月1日期间,沈阳市司法局安排三名副局级巡视员李志新、董华光、代微佳带队,组织26名机关干部借到合肥、宁波、南宁、贵阳、厦门等地学习考察之机,绕道赴黄山、普陀山、鼓浪屿等景点景区参观游览,并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报销相关费用。李志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董华光、代微佳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司法局局长董开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局党委书记郑朝权进行诫勉谈话。责令相关人员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8、广西梧州市商务局违反规定公款旅游问题。2013 年7月16日,梧州市商务局党组决定,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到周边城市异地考察特色商业市场。2013年7月19日至21日、8月2日至4日,梧州市商务局部分干部职工分两批,分别由副局长梁华、陈剑廷带队,通过梧州北旅国际旅行社安排到广东阳江考察,两批人员在考察市场的活动中,超出考察范围进入当地大角湾、南海一号博物馆等收费旅游景点游览。事后,上述考察人员的考察费用及景点门票等费用均由市商务局从行政经费中报销。2014年3月28日,经梧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梧州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陈剑廷、梁华两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梧州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曾一戈对市商务局组织部分干部职工到广东阳江考察活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外出人员超出考察范围进入当地的收费旅游景点游览,并由市商务局从行政经费中报销景点门票等费用。2014年4月1日,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曾一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9、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德峰公款旅游。2013年6月,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黄德峰带团赴吉林省考察森林防火工作,期间除安排半天工作座谈外,其余时间到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多个景区旅游。调查期间,黄德峰等人退还公款旅游费用32145.98元。市纪委给予黄德峰和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徐海峰严重警告处分。

  10、南京市人防协会组织区人防办人员公款旅游。2013年8月下旬,市人防协会以考察应急管理计划为名,组织南京市8个区人防办人员共计14人赴新疆公款旅游。市人防办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市人防协会副会长高永松通报批评、直接带队考察的调研员周苏东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参与此次考察的全体人员退缴全部活动费用。

  11、成都市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物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游光甫违规安排公款旅游案。2013年4月,游光甫在研究商物投集团组团赴阿联酋、新加坡公务考察的过程中,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公务考察事项无关人员出访,并擅自决定突破团组人员限额、同意增加的2人持普通护照随团出访。在确定团组人员及带队领导后,游光甫对考察活动相关事项没有严格审核,致使该集团2013年5月的公务考察活动,出现了违规通过中介机构出具公务考察邀请函,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考察城市,违规报销考察费用以及考察期间到新加坡、迪拜、沙迦的旅游景点进行观光游览等问题。经市纪委常委会2013年12月19日研究决定,给予游光甫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市国资委党委2013年11月28日研究决定,给予商物投集团副总经理周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商物投集团财务总监冯克审党内警告处分;经商物投集团党委2014年1月13日研究决定,给予下属公司成都西部呈祥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云党内警告处分,对副总经理张海涛诫勉谈话。违规报销的费用共34935元由个人承担。

  12、首都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林蓉蓉等人公款旅游。2012年12月15日至19日,首都师范大学组团以学习交流名义赴福建旅游,未安排公务活动,游览了厦门等地,花费公款18万余元。调查期间该团退出全部公款旅游费用。市纪委给予校党委副书记林蓉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卫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带领该县有关人员前往成都培训,改变培训计划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外出旅游的费用由参加旅游的个人承担。

  14、江西省定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组织公款旅游问题。经定南县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定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并追缴参与人员旅游费用上缴财政。

  15、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商务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常宝生等人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9月7日,常宝生带领副局长周晓波、宋立文、金祥和其他5名中层干部,乘坐公车以考察为名到宾县香炉山游玩。期间共花费4186元,由宾县粮食局支付。哈尔滨市纪委给予常宝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呼兰区委免去了常宝生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给予周晓波、宋立文、金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呼兰区纪委给予其他5名中层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宾县纪委给予宾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安德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局长陈福昌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由常宝生等9人共同承担。

  16、贵州省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风景区开会,其间部分参会人员打麻将、公款旅游,该公司副总经理刘华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有关人员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省纪委对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17、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森等人公款旅游,李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回公款旅游费用。

  18、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救助管理站副站长肖向荣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6月,肖向荣带领3名工作人员利用护送病人回山东省泰安市之机,到青岛、蓬莱、烟台、大连等地旅游,违规核销差旅费7149元。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给予肖向荣党内警告处分。旅游费用由肖向荣等4人共同承担。

  19、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9月,石景山区区委委员、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李元涛,副主任吕志刚带队赴外地考察,该团组考察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观光旅游。2014年2月,石景山区纪委给予吕志刚党内警告处分;同年3月,经市纪委批准,石景山区委给予李元涛党内警告处分。

  20、南京市建邺区妇幼保健所组织公款旅游及发放购物卡。2013年1月,建邺区妇幼保健所以工会名义组织部分职工用公款外出旅游。同年1月21日,该所召开妇幼工作会议,给参会人员发放购物卡。建邺区纪委给予建邺区妇幼保健所所长祝倩、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朱迪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旅游参与人员退出旅游费,追回旅游预付款;参会人员退出所收购物卡。

  21、江苏省南京市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公款旅游和违规发放会议补贴、礼品。2013年,市安全生产协会以参观考察名义分别组织区安监局及协会会员单位用公款赴台湾、西宁旅游,并借召开会议之机违规发放补贴和礼品。市安监局党组给予市安全生产协会副理事长程光明通报批评。市级机关工委给予市安监局调研员龙志伟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参与考察的全体人员退缴参加游览活动的费用。

  22、辽宁省抚顺市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忠全公款旅游吃喝问题。2013年5月至8月期间,陈忠全借参加全国会议、“五四”、“七一”、“八一”等节庆日,多次组织旅游、参观和会餐活动,共花费49541元,违规核销5243元。陈忠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副书记、社科联主席职务。

  23、安徽省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变相国内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7月至8月,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分两批分别由该中心副主任黄学友和贵池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吕华斌带队,以考察为名赴内蒙古、云南等地变相公款旅游。市纪委决定,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王良朝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黄学友、吕华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旅游费用由个人承担;公款支付的旅游费用141297元,予以追缴,上交财政。

  2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10月,西城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李留欣、副主任刘宗强带队赴外地考察,该团组考察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观光旅游。2013年12月,市纪委给予李留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西城区纪委给予刘宗强党内警告处分。

  25、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7月,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本单位、下属企业及有关人员赴杭州千岛湖等地召开会议,大部分时间用于观光旅游,并以公款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4.17万元。2014年4月,丰台区纪委分别给予该中心主任王戈、党支部书记景建国党内警告处分。

  26、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变相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7月,香坊区法院以疗养名义,通过旅行社分3批组织53名干警到北戴河景区游览观光,所花费用用公款核销。市纪委已决定对该院院长韩羿和政治处主任万毓林立案检查。

  27、北京市西城区环卫中心副主任刘丕远公款旅游。2013年8月,西城区环卫中心副主任刘丕远带队赴新疆参加改革研讨会,会后刘丕远等人由乌鲁木齐当地环卫部门带领参观喀纳斯湖等地,费用由对方承担。西城区纪委对刘丕远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要求作出深刻检讨。

  28、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邓新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盘龙区纪委给予邓新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盘龙区委免去邓新萍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职务,责令相关人员个人承担旅游费用。

  29、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政协党组成员、副调研员钟纪华公款旅游。钟纪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用公款支付的旅游费用4万元全部退赔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