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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365bet官方开户机关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4-25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市人大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委的相关要求,结合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坚持机关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所属处室各负其责,纪检组督促协调,机关全体干部积极参与。机关党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任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和工作总体布局,与人大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成立由机关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机关党委办公室。

  第三条机关党组对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机关党组书记是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机关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部门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五条机关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处室副职协助处室负责人工作,并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机关党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好下列工作、承担下列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统筹领导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承诺书,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认真分析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对策,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坚持从源头抓起,加强廉政教育、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廉政监督,形成教育引导、制度约束、监督问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四)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主题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理想信念、道德品行和廉政警示教育,推进人大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筑牢反腐倡廉思想篱笆。

  (五)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选任标准,树立正确导向,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干部考评机制,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坚决杜绝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坚决防止带病提拔,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坚持选拔任用廉政一票否决制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述法、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认真抓好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自查自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存在问题。

  (八)经常分析研究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九)支持和保障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当好纪检组履职的坚强后盾。

  第七条机关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好下列工作、承担下列责任:

  (一)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对不良作风任其蔓延、对腐败现象放任不管就是严重渎职的意识,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善于尽责。

  (二)党组书记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表率,落实好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和“五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规定。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督促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定期向市委、市纪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机关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按照机关党组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与所属处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分析本部门人员廉政建设状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机关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以上率下,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党纪、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主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各部门所属处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好下列工作、承担下列责任:

  (一)处室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组织所属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参加廉洁从政及遵章守纪等各类教育。

  (二)分析本处室人员廉政状况,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结合本处室业务工作,抓好处室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机关党组和“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各部门将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送机关党组和纪检组。

  第十条机关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人大机关全体干部述职述德述廉述法,接受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机关党组和纪检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德述廉述法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组织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责任人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廉政方面的问题和纪律审查案件的;

  (二)存在党风廉政隐患和不良倾向,经上级部门提出限期改正,而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明显整改效果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大额资金使用未提交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不遵守上级规定,违规操作的;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纪律,弄虚作假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积极配合查处的;

  (六)工作推诿、扯皮、办事拖拉、违反工作纪律等作风效能建设方面问题被通报查处,影响机关形象和文明机关、满意机关创建的;

  (七)在走访调研和对外活动交往中,接受礼金礼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高档节礼、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